索 引 号 | 796308130/2023-32236 | 发文日期 | 2023-09-29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审批与监管的协调联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联动实施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审管联动实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区级职责】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管联动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综合行政审批的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综合行政审批
第五条【审批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领和报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事项清单,牵头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
第六条【审批规范化】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做好行政相对人信用、告知承诺书等方面的审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在作出审批决定时收齐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予以审核;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
(五)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推送至区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联合勘验】需要多部门联合勘验的,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勘验工作。有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联合评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论证)环节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单独或者联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为区行政审批局提供技术支援。
第九条【联合会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复杂事项的,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勘验或者召开会商会议。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报请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加盖印章】严格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区行政审批局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再次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履诺核查和撤销处理】区行政审批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对告知承诺的内容进行检查;无承诺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不明确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区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不实确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撤销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函告或者通过审批与监管一体化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审管一体化平台)将带电子签章的函件推送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等相应处理。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监管事项清单】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
第十三条【监管规范化】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区、城乡(街道)的监管体系,明确与区行政审批局对接的监管责任和监管人员;
(二)对行政审批、行政备案等事项实行分类管理;
(三)根据监管事项的风险程度和监管要求,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
(四)加强对筹备或者预审环节行政审批的事中监管,及时查处未批先建和无证经营等违法活动;
(五)加强与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协同,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
(六)认领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及时开展事后监管工作,并向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特点、社会信用等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和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包容审慎】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预警提示、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六条【信用监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行政许可、承诺书、撤销处理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履约践诺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第四章 审管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总体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与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衔接,并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纳入审管联动范围,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一)告知承诺。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承诺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以及核查履诺情况等内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按照能放尽放、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制定公布,并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容缺受理。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明确容缺受理的事项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规定先开展审核工作,在收到补齐补正材料后方可正式作出审批决定。
(三)证照分离。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统筹推进“多证合一”,为企业进入市场和持照即可经营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信息交互】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审管一体化平台实现跨部门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平台维护。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审管事项映射关系,处理监管人员反馈的审批办件各类信息变更,搜集平台用户反馈意见,确保监管任务认领、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紧密衔接。
(二)审批信息推送。区行政审批局应通过湖北省政务一体化平台(湖北政务服务网和武汉市政务服务智慧管理平台V3.0),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即时推送给监管单位,或者通过专业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三)监管任务分派及认领。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联络员负责平台上监管责任关系的维护、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监管任务分派给相应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对监管任务进行确认和认领,并填写监管反馈结果。若监管人员认为审批信息有误,可通过平台向区行政审批局反馈问题。
(四)监管结果信息推送。监管人员对认领的监管任务进行监管行为(非告知承诺办件)或监管结果(特指告知承诺办件)数据的填报。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经核查未履约或部分履约的,应将监管结果或撤证建议通过平台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审管考核】区行政审批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区行业主管部门审管联动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管联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审管联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