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16)整改情况的公示
我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16)已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验收。按照整改验收销号有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
二、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
(一)整改目标: 持续巩固磷石膏综合治理成效,防止问题反弹。
(二)整改措施:1.强化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反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的磷石膏利用问题,进一步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2.巩固成效。严格落实《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做好源头把控,从严磷化工项目准入,防止出现类似问题。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东湖风景区不涉及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项目及工作任务。
(二)措施完成情况
东湖风景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反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的磷石膏利用问题,进一步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做好源头把控,从严磷化工项目准入,辖区内未建设磷化工项目。
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联系电话:027-8677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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