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市序号12)整改情况的公示
我区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市序号12)已完成整改并通过市级验收。按照整改验收销号有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有组织排放治理还待加强。部分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湖北中友钢结构有限公司手续不全、露天喷漆作业,湖北恒信钢构喷漆车间未密闭、无任何废气收集设施,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喷涂作业时未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武汉市天银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沥青砼生产线未设置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此外,武汉市制定的《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提出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但截至2023年9月,只有12家企业完成,占比10.5%,比例偏低。
二、整改目标
开展全市钢构行业综合整治行动,以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推进源头替代示范项目建设。
三、整改措施
(一)落实市级钢构企业综合整治行动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开展质量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东湖风景区积极落实钢构企业整治行动要求,按市级统一部署组织对辖区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经排查,辖区范围内无钢构企业。
(二)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目前东湖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收到上级反馈涉VOCs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
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月22日至2月1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联系电话:027-8677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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