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类型 | 发文日期 | 2024-0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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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创业?这些扶持政策别错过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207号)。
(五)申请材料
1.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2.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和《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六)业务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区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按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3.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补贴标准
50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
3.《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0〕149号)
(五)申请材料
《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六)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按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5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返乡创业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3.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申请;
4.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5.返乡创业人员本人须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经营者),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补贴标准
5000元/人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
2.《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
3.《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0〕149号)
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67号)
(五)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拟留件;
3.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如户籍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还需提供返乡创业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创办实体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完整的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资料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政策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下列人员: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年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补贴标准
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四)文件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5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大对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扶持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6号)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1〕143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和在校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需获国家教育部门认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出现役相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六)业务流程
1.个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
2.审核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
劳动年龄内(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停止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下列人员(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变更不少于12个月),可申请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上述对象中,已在非本人创办的企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申请。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夫妻双方合计)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也可按每人3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同一法人只能同时申请或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小微企业(原职工人数不得少于3人)一年内新招用下列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100人及以上的企业达到5%),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低于3个月,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或参与股票、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领域):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就业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同一法人只能同时申请或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离职12个月以上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上述对象可认定为新招用人员。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要求,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xwqy.gsxt.gov.cn/home)“小微企业名录(湖北)”或者提供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二)贴息标准
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
(三)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
线上办理按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线下办理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可在受理部门领取,A4规格);
2、个人身份证件(已婚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3、营业执照(系统可查询的不需要提供);
4、符合条件的十类人员的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可通过鄂汇办APP办理);
申请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章程》。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佐证资料。
必要时可实地勘察和补充调查。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线上办理按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线下办理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湖北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可在受理部门领取,A4规格);
2、企业职工花名册原件2份,拟留件;
3、1年内新招用人员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可通过鄂汇办APP办理);
4、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和企业近三个月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2份(如可从系统中查询的,不要求提供),拟留件;
5、为全体员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如可从系统中查询的,不要求提供);
6、营业执照(如可从系统中查询的,不要求提供)。
必要时可实地勘察和补充调查。
(四)业务流程
(一)线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电脑端搜索汉融通-青创贷&创业担保贷专区(https://whcd.hrtjrfw.com.cn/),或手机端搜索“汉融通”微信小程序,选择专区“青创贷&创业担保贷”填写申请,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二)线下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采取线下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就业部门申报,填写《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或《湖北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资料收齐后,区就业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银行放贷。
资格认定后三个月内银行或担保机构未完成审核的需重新认定。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