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武环东不罚字〔2026〕1号 发文日期 2026-03-03
发布机构 东湖风景区生态环境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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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3 发布时间:2026-03-03 |  来源:东湖风景区生态环境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武汉市隆瑞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武环东不罚字〔2026〕1号 武汉市隆瑞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1420120MA4KN8TE9R 李静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鄂环办〔2025〕22号)等文件精神。
不予行政处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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