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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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湖风景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关于在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统一公布行政检查有关信息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将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相关内容依法公示,并动态补充更新。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依据 |
1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2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3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4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5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6 |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
7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8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0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1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2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
13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4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序号 | 专项名称 | 依据 |
1 | 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汽油)道路运输企业联合执法 |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和危险货物(汽油)道路运输企业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
2 | 施工场地及非道机械联合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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