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4]17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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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芳生鲜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20MA7J916L94
经营场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20栋1-8号门面
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方芳
联系电话:1777180943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产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芳生鲜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虎王TCS电子台秤”1台,型号TCS-150,制造单位: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输入密码“258去皮”后,按下M2、M3、M4键可改变称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规定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昊、孙岳为办案人员,现已办结。
经查,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芳生鲜经营部于2022年2月店铺承接时从上一任经营者处获得“虎王TCS电子台秤”1台,型号TCS-150,出厂编号:043303,制造单位: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明知该电子秤可以调节称量标准的情况下使用该电子秤进行水产品重量计量。2024年4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上述电子秤输入密码“258去皮”后,按下M2、M3、M4键可改变称量标准,当日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对上述电子秤进行检定,并出具了证书编号为24LY924006874-001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III级不合格。因当事人属个人经营,且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予以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方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3.《授权委托书》及方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4.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7.《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的电子秤的检验检定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规定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
当事人在明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的情况下仍然用于贸易结算,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予以核实。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元;2.没收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电子称1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汉口银行华电支行(徐东大街344号附6)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东湖风景区支库(账户:东湖风景区财政局,账号222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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