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东风市监执催〔2024〕1102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01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芳生鲜经营部:
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风市监处罚〔2024〕17号)。本局依法于2024年8月16日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官网执法公开版块向你(单位)公告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武东风市监罚催〔2024〕1102号),在对你(单位)进行送达后,你(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缴款义务。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本机关的行政决定,具体履行方式:到汉口银行华电支行(徐东大街344号附6)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和逾期未缴款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合计缴纳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至国家金库东湖风景区支库(账户:东湖风景区财政局,账号2221)。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昊,孙岳 联系电话:027-89750890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东湖庭园小区9栋3单元4楼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