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东风市监罚催〔2024〕110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16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芳生鲜经营部:
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风市监处罚〔2024〕1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昊,孙岳 联系电话:027-89750890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东湖庭园小区9栋3单元4楼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