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环东责改〔2024〕1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21 |
---|---|---|---|
发布机构 | 东湖风景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环东责改〔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大可为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杰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508354R
地址(住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社区戚袁组H128号
我分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机动车检测线视频监控记录发现,2024年1月23日至3月27日,车检线监控视频数据缺失。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3日),证明我分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杰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子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3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分局将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2024年10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