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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风景区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政法综治办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12-15 16:35 区政法综治办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政法综治办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全社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法治政府
建设年报
东湖风景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东湖风景区政法综治办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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