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2所民办幼儿园已停止办学、无实际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2所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并注销。自办学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东湖风景区教育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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