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6-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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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鑫百尚购物中心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 ||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鑫百尚购物中心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鑫百尚购物中心抽检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知如下:
被抽检单位: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鑫百尚购物中心
一、 样品的基本情况:
1、 样品名称:方糍粑。
2、 不合格问题: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行政处置情况:
1、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散装食品“方糍粑”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粮食经营部购进,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方糍粑”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单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在门店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接到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同时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2、 处置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
情形。鉴于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