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6-03-18 |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东湖风景区网络订餐经营行为提醒告知书 | ||
东湖风景区网络订餐经营行为提醒告知书
全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现就规范经营行为提醒如下,请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照要求立即自查自纠:
一、依法持证经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证),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一致,严禁无证、假证、套证及超范围经营。
二、规范信息公示
网店名称须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一致,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证照、门店实景、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无堂食门店须强制标注“无堂食”标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人员管理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杜绝无证、假证、过期、人证不符等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学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控原料安全
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选择合法资质供货商,不采购、使用过期变质、伪劣原料;规范食品贮存,严禁非法添加;不得在加工区外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经营者代工。
五、保持环境卫生
加工区保持整洁卫生,“三防”设施齐全,定期维护设施设备,餐具清洗消毒到位。积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接受社会监督。
六、确保配送安全
规范打包配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须做到开启后无法复原,全面使用“食安封签”防止餐品污染。配送有温控要求的食品须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七、诚信守法经营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主动化解消费纠纷。如实记录并保存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的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使用虚假资质入网的,最高可罚20万元;未按要求公示信息、规范加工制作的,处1万-10万元罚款;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让我们携手共治,共建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环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