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关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好又鲜生鲜超市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关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好又鲜生鲜超市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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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25 发布时间:2025-07-25 |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好又鲜生鲜超市抽检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知如下:

被抽检单位: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好又鲜生鲜超市

一、 样品的基本情况:

1、 样品名称:生姜、铁棍(山药)、荷兰豆

2、 不合格问题:分别因噻虫胺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行政处置情况:

1、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

2、 处置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6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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