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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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关于武汉沁园醉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
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关于武汉沁园醉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武汉沁园醉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知如下:
被抽检单位:武汉沁园醉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 样品的基本情况:
1、 样品名称:八角、白芷、菜碗
2、 不合格问题:八角、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菜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行政处置情况:
1、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 处置依据及结果: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和白芷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清洗消毒不合格菜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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