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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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28 发布时间: |  来源:区组织部

  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207号)。

(五)申请材料

1.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2.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和《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六)业务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我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按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3.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补贴标准

5000/

(四)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

2.《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5月)

3.《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20149号)

(五)申请材料

《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A4规格,12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六)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局,咨询电话027-8677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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