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28 |
|---|---|---|---|
| 发布机构 | 东湖风景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致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的一封信 | ||
致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的一封信
非道路移动机械车主:
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最大限度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共同守护“武汉蓝”,请相关企业及车主认真履行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做好以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装载机、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多种机械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依法对其所拥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理。
二、及时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三、严格执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国一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4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使用国一、国二排放阶段及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对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及时开展维修治理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出厂年月、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维修保养记录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六、积极推进老旧机械更新淘汰。对年久失修,维修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应予以更新淘汰。鼓励提高以电动或天然气为动力的机械使用比例。
感谢您对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服务点: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联系人:郭子铭
联系方式:027-86784937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