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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风景区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内容

2026-01-05 16:3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请求人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被请求人侵权证据。请求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物证、书证等,并提供证据清单。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五)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权限包括代为递交、接收法律文书,代为答辩、意见陈述、参加口头审理、参加调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处理请求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委托权限。

(六)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要求必须加盖公章;3.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当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在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件核对后退还,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三、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庭园2号楼附楼

电话:027-86785933

(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一所

办理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庭园小区9栋三单元4楼

电话:027-86750796

(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二所

办理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桥梁社区团山路付家村111号

电话:027-87598766

(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登记网址

http://zwfw.hubei.gov.cn/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经立案登记初审合格的请求材料,由区市场监管局正式接收,进行立案审批。请求材料需要补正,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的,自重新提交材料之日起,计算受理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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