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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风景区

东湖风景区关于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公告

2025-07-31 16:0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东湖风景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健康,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东湖风景区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申请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涉及学校食品的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可拨打12315热线、拨打电话027-8678582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三、奖励条件

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明确具体,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名称、详细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等信息,能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提供有效线索。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举报内容和发放奖励。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身份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更为详细准确,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推动作用。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的“校园餐”问题举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奖励程序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六、保密与监督

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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