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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5-17 09:4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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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风市监登处字〔2024〕2号),内容是:你公司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包含未进行税务登记);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风市监登处字〔2024〕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东风市监登处字〔2024〕2号)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沈泽汉、吴源洪、杨柳

联系电话:027-86783811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东湖庭园2号楼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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