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民生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管委会编制了《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whdonghu.gov.cn)公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whdonghu.gov.cn)网上公开方式公开,同时,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务微博(武汉东湖)、微信公众号(V东湖,二维码附后)等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公示栏,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在东湖风景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管委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东湖风景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whdongh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信函实际流转至管委会办公室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获取纸质《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或PDF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donghufengjingqu@qq.com,邮件主题应当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形成图像或PDF文件,以附件形式随《申请表》一并发送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以管委会办公室收到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访问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准确有效联系方式。
(5)管委会暂不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申请处理
(1)管委会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管委会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管委会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管委会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沿湖大道1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628511
传真号码:027-86628590
电子邮箱地址:donghufengjingqu@qq.com
政府信息现场查阅点:东湖风景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庭园小区门面14、20栋商业门面)
邮政编码:43007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V东湖微信公众号)
(武汉东湖政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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