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办理—抵债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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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3-12 发布时间: |  来源: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二、实施机构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
  三、申请方式
  双方申请
  四、提交材料

交的

序号

申请资料

要求

来源

备 注

1

房屋交易申请书

原件

 

 

2

不动产权证明

(或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交

4

抵债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复印件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5

房屋计税价值证明

原件

评估机构

买卖非住宅时需提交

个人办理另需提交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2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主张享受优惠税率的需提交

3

申请人户籍证明

复印件

 

主张享受优惠税率的需提交

4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复印件

 

主张享受优惠税率的需提交

5

申请人婚姻证明

复印件

 

1 、抵债人必须提交婚姻证明;

2 、承受人主张享受优惠税率的需提交

6

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公证处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委托书

7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

8

监护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交

9

监护关系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交

10

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承诺

复印件

 

抵债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提交。

单位办理另需提交

1

营业执照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工商部门

需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章

4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章

5

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财政部门

国资授权部门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房屋的需提交

注:

1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均须向受理人员提交原件进行比对;

2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3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4 、监护人关系证明: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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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发放《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转让)》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和依据
  (一)收费事项:
  房屋转让手续费:住宅每套2.8元/㎡,非住宅每套7.7元/㎡
  (二)收费依据:
  1、武发改收费(2016)572号
  2、鄂价费(2016)99号
  八、办理结果
  核发《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转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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