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3-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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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3.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经发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性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1.1在本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1.5.1.2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1.5.1.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1.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2.1在本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1.5.2.2在本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1.5.2.3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2.4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1.5.2.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周内发[FS:PAGE]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外。
1.5.2.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5.2.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5.2.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现出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2.10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5.2.11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本区发生输入性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5.3.2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1.5.3.3其他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本区存在着病例输入的可能,或者本区出现疑似病例。
1.5.3.4本区首次发生霍乱病例,或者霍乱疫情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1.5.3.5 1周内本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6本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3.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1.5.3.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
1.5.3.9本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1.5.3.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1.5.3.11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在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4.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播到本区,或者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或者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1.5.4.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霍乱在本区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5.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
1.5.4.4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1.5.4.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5.4.6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管委会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和经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其组成人员包括管委会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卫生、财政、安监、公安、民政、教育、城乡工作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林业、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经发局办公,由经发局卫生办副主任任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
各单位及城乡工作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管委会专业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重大或者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制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重大或者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FS:PAGE]生事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及其他应急准备工作;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启动各项专业应急预案,按程序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情况。
2.2管委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
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大队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经发局负责完善各级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教育办在幼儿园(托儿机构)、中小学、高等院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卫生办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技术的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质和经费储备计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监察室负责查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城乡工作办事处负责制订农村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局东湖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的处置工作及其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保监督工作。
园林局负责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作为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旅游局负责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工作,严防疾病通过旅游扩散与蔓延,协助做好有关游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和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辖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城乡工作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系统。
经发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3.2预警
区经发局卫生办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并报管委会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区经发局卫生办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本区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管委会根据经发局提出的建议,向本区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FS:PAGE]级别,分为一般 (Ⅳ级) 、较重 (Ⅲ级) 、严重 (Ⅱ级) 和特别严重 (Ⅰ级) 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管委会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经发局卫生办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经发局卫生办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经发局卫生办报告。
区经发局卫生办在接到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管委会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对现场进一步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其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经发局卫生办在向管委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逐级审核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报经发局卫生办。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经发局卫生办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FS:PAGE]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确认。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向管委会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专家组进行评估,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4.3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区应急指挥部可以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划定控制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并根据授权发布信息,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配套应急预案(方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市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管委会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其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
5.2奖励
管委会对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终止
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能自[FS:PAGE]动终止。
7、附则
7.1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3.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经发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性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1.1在本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1.5.1.2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1.5.1.3本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1.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发生传入本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2.1在本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1.5.2.2在本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鼠疫发生流行,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1.5.2.3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2.4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1.5.2.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周内发[FS:PAGE]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外。
1.5.2.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5.2.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5.2.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现出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2.10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5.2.11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本区发生输入性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5.3.2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1.5.3.3其他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本区存在着病例输入的可能,或者本区出现疑似病例。
1.5.3.4本区首次发生霍乱病例,或者霍乱疫情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1.5.3.5 1周内本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6本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3.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1.5.3.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群体性不良反应。
1.5.3.9本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1.5.3.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1.5.3.11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在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4.1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病例,有可能传播到本区,或者来自鼠疫疫区的染疫动物或者可疑染疫动物运抵本区,或者本区发生鼠间鼠疫。
1.5.4.2年度首例霍乱病例发生后,霍乱在本区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5.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29人,但事件发生在学校或者重要活动期间。
1.5.4.4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者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1.5.4.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5.4.6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管委会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专业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和经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其组成人员包括管委会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卫生、财政、安监、公安、民政、教育、城乡工作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林业、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经发局办公,由经发局卫生办副主任任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
各单位及城乡工作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管委会专业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重大或者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制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重大或者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FS:PAGE]生事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及其他应急准备工作;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启动各项专业应急预案,按程序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情况。
2.2管委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
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大队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经发局负责完善各级公共卫生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教育办在幼儿园(托儿机构)、中小学、高等院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卫生办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技术的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质和经费储备计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专业应急指挥部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监察室负责查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城乡工作办事处负责制订农村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局东湖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的处置工作及其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保监督工作。
园林局负责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作为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旅游局负责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工作,严防疾病通过旅游扩散与蔓延,协助做好有关游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和区专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辖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城乡工作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系统。
经发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3.2预警
区经发局卫生办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并报管委会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区经发局卫生办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本区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管委会根据经发局提出的建议,向本区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FS:PAGE]级别,分为一般 (Ⅳ级) 、较重 (Ⅲ级) 、严重 (Ⅱ级) 和特别严重 (Ⅰ级) 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管委会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经发局卫生办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经发局卫生办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经发局卫生办报告。
区经发局卫生办在接到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管委会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对现场进一步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其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经发局卫生办在向管委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逐级审核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报经发局卫生办。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经发局卫生办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FS:PAGE]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确认。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向管委会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专家组进行评估,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预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4.3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区应急指挥部可以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划定控制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并根据授权发布信息,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配套应急预案(方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市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管委会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其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
5.2奖励
管委会对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终止
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能自[FS:PAGE]动终止。
7、附则
7.1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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