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6308130/2021-51852 发文日期 2021-05-10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武政办〔2020〕6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分     类 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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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6-28 发布时间:2021-05-10 |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予以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全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梳理可开展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出台实施办法,制订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托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向社会公开。深入推进主动承诺型、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行业自律型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各类书面信用承诺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公示,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市、区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市信用平台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规范完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1.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据权责清单,修订《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形成数据清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类信用记录及时交换至市信用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开设市场主体自愿注册登记栏目,加大栏目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在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市信用平台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信用平台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依法归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并对市场主体实施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等途径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各行业部门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精准支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部门要健全完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1.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制定认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市信用平台。要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督促相关失信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完善市信用平台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嵌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审批、监管业务系统,构建智能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依托市信用平台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信用中国网”信用修复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1.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完善市信用平台、市政务服务平台和市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功能,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和市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中关联引入信用机制。推进市信用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平台、市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以及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一张网”,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监管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依托“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逐步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智慧城市”总体架构,连通“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等系统,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建立全市社会信用库,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通过武汉市智慧城市大数据治理平台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利用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培育引进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壮大信用服务市场,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主动推进落实。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事项的衔接,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市场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试点示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守信联合激励、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信用惠民便企、诚信街区和园区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全面落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信用监管。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要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督查考核。加强信用监管工作跟踪、检查、通报和督促,指导市信用平台利用信用状况监测系统,组织对各区、各有关部门信用监管工作进行监测评价和排名,并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公示。将各区、各有关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年终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全市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检查考评依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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