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1-22
发布机构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

字号 :  | 
更新时间:2019-11-22 发布时间:2019-11-22 | 

  为了进一步落实《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居民群众和房屋租赁企业提供公开、便捷、高效的服务,前期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现减少需提交的材料,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重新公告如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职权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实施机关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管理委员会建设(房产)管理局

职权依据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受理范围及条件

法规规定允许出租的房屋,由当事人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法定期限

住 宅 类:8个工作日 

非住宅类: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的工作流程

社区申请→房管部门审核→发证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的工作流程

申请→房管部门审核→发证→归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备案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3.办结责任:按时办结;及时发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辖区房管部门。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承办机构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房产)管理局

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沿湖大道16号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86779132;86627826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投诉电话:027-12345

2.区监察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电话: 86793760

3.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投诉电话:86779132;86627826

备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