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5-17
发布机构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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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7 发布时间:2019-05-17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我市刚需人群首次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二)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
  (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市无住房交易记录。
  二、房源范围
  我市符合以下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纳入优先购房范围:
  (一)预售备案均价低于20000元/平方米(不含20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二)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40 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80%的比例(含8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其中,江岸区后湖片区、汉阳区四新片区、洪山区白沙洲片区、东湖高新区光谷东片区、东西湖区常青片区、蔡甸区等热点区域,按100%的比例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三、操作程序
  (一)购房登记。开发企业受理购房意向登记时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住房查询。开发企业受理购房登记后,应及时与意向购房人共同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市房产信息中心应于4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意向购房人告知查询结果,并确定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以下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3.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
  4.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四)公证摇号。开发企业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对优先选购房源与优先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结果应当场予以公示,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五)优先选房。开发企业依据公示的结果有序组织意向购房人按摇号顺序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销售方式并纳入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信息锁定。开发企业公开销售后3日内,应及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信息与选定房源关联,系统显示为“已锁定”状态,并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fgj.wuhan.gov.cn)对外公示。
  (七)资格核查。开发企业应同时上传《购房人清册》及相关资料申请购房资格核查。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购房资格核查,对不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购房人应及时反馈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无异议后解除选定房源“锁定”状态,并重新纳入项目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异议处理。意向购房人在收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有异议的,应在信息公示期间内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市房产信息中心受理后应于48小时内反馈复查处理意见。
  五、资料保存。开发企业应配合公证机构完备商品房销售方案、《购房人清册》、公证排序结果、依序选房结果等资料台账备查。
  六、违规查处。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其信用扣分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止商品房销售网签等管控措施。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存在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取消其本次优先选房资格,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七、本规程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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