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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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备案)办事流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备案)办事流程
一、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备案)
二、实施机关
物业区域所在地的区房管局
三、设定依据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房规〔2018〕5号)
四、办事条件
1、常态使用:
(1)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为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2)物业区域内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通过法定“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
(4)必须就是否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进行表决;
(5)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应急使用:
(1)满足常态使用备案条件第(1)、(2)项;
(2)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①屋面、外墙严重渗漏;②电梯故障;③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④消防设施设备故障;⑤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⑥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⑦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⑧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
(4)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
3、特别紧急使用:
(1)已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物业项目;
(2)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3)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可以申请特别紧急使用;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
(5)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1、首次拨付: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总额明细表;
(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
(4)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证明;
(5)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
(6)相关业主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
(7)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督资料(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提交)公示的照片;
(8)施工方案公示照片;
(9)维修工程预算、施工合同;
(10)第三方监督服务合同(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提交);
(11)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提交);
(12)需要维修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13)专业部门查勘意见或多方现场查勘书面意见;
(1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发票;
(15)其他相关材料。
常态使用备案须提供上述第(1)-(12)、(14)、(15)项材料;应急使用备案须提供上述第(1)-(3)、(5)-(15)项材料;特别紧急使用备案须提供上述第(1)-(3)、(5)、(6)、(9)、(10)、(13)-(15)项材料。
2、余额拨付: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拨付申请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总额明细表;
(3)相关业主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5)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分摊清册及公示证明;
(6)第三方监督相关资料及工程结算审价意见(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提交);
(7)维修工程结算明细;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发票,第三方监督服务发票;
(9)维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
(10)其他相关材料。
常态使用、应急使用、特别紧急使用均须提供上述第(1)-(10)项材料。
六、法定时限
1、拨付首期工程款:常态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应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特别应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先行受理并拨付。
2、拨付工程费用余额:常态使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拨付;应急使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拨付;特别应急使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
七、承诺时限
1、拨付首期工程款:常态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应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特别应急使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先行受理并拨付。
2、拨付工程费用余额:常态使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拨付;应急使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拨付;特别应急使用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
八、操作流程
1、常态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7日→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辖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区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不超过预算资金50%的首期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局申请拨付工程费用余额→材料齐全的,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2、应急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使用方案在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中公示7日→公示期内业主无异议→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辖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区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备案,并拨付不超过预算资金50%的首期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局申请拨付工程费用余额→材料齐全的,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3、特别紧急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施工方案和工程概算资料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维修单位等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共同形成书面勘查证明材料,区房管局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首期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维修单位等进行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向区房管局申请备案并拨付工程费用余额→材料齐全的,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拨付工程费用余额。
注:
(1)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工程费用、组织方式、第三方监督服务等内容。
(2)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选择专户管理银行无偿提供的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其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相关事宜应当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1、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7-85482437;
2、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电话:
(1)江岸区:027-82836461;
(2)江汉区:027-85721924;
(3)硚口区:027-83780401;
(4)汉阳区:027-84769126;
(5)武昌区:027-88868023;
(6)青山区:027-50806117;
(7)洪山区:027-87525426;
(8)经开区(汉南区):027-84212016;
(9)东湖高新区:027-67880071;
(10)东湖风景区:027-86627831;
(11)东西湖区:027-83897102;
(12)蔡甸区:027-84949616;
(13)江夏区:027-81818015;
(14)黄陂区:027-85932922;
(15)新洲区:027-8935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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